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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

时间:2019-03-04  来源:自然资源部网站  发布人:admin  查看次数:

日前,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》(简称《方案》)。《方案》明确,由国家统一组织,遵循实事求是、以现状认定
       日前,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》(简称《方案》)。《方案》明确,由国家统一组织,遵循实事求是、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,按照统一的成果核查规范和标准,对各省(区、市)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,保证调查成果真实、准确、可靠。《方案》从目标任务、技术方法与流程、工作内容与方法、主要成果、组织实施、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       国家级成果核查是三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。《方案》明确,核查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(含相关专项用地调查成果核查),同时,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,并相应开展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等工作。
技术方法上,核查将充分运用遥感(RS)、地理信息系统(GIS)、全球导航卫星系统(GNSS)和国土调查云等技术手段,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,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,内业核查、“互联网+”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技术方法,检查三调成果数据与遥感影像、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。
        进度安排上,《方案》要求2019年5月31日前,各地完成调查成果提交工作,8月31日前,全面完成三调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。2020年3月31日前,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国家级核查工作。
      《方案》要求,从严责任追究。除对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不合格的进行全国通报外,对存在擅自修改调查资料、数据,伪造、篡改调查成果,编造虚假数据,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,将依据《统计法》《土地调查条例》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,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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